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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

【STARSUKI】不思議三色遮瑕盤3入



A.不思議三色遮瑕盤 售價299/單入



總價$897 特惠價優惠中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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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3色自由搭配,混合最自然的遮瑕色。

● 絲滑薄透質地,全方位完美隱形各類瑕疵。

● 深度保濕、修護,服貼不浮粉,妝感更自然持久。

● 小巧設計隨身補妝,內附雙頭遮瑕棒,精準修飾瑕疵。















活動搶便宜

商品訊息特點



品牌名稱
色調
  • 一般膚色
  • 健康膚色
  • 白皙膚色
膚質
  • 混合肌
遮瑕品項
  • 遮瑕膏
  • 遮瑕盤






容量:5gX3
產地: 台灣
保存期限:3年
妝廣字號:北市衛?廣字第 105080528 號

【使用方法】
1.使用內附雙頭遮瑕刷一邊刷毛沾取適量遮瑕膏。
2.一邊未沾取的刷毛可用於大範圍瑕疵擴散均勻塗抹。
3.也可以以指腹沾取適量做局部遮瑕加強。

【注意事項】
1.請置於幼兒無法取得處。
2.有傷口、濕疹、紅腫等異常時請勿使用。使用中、後若感到紅腫,發癢,刺痛等異常狀況請暫停使
用並建議詢問皮膚科醫師。手機開箱文
3.使用時請避免進入眼中, 萬一進入眼睛時不要揉眼睛,請用清水沖洗眼部,如有不適請儘速就醫治療。
4.皮膚敏感者,使用前請先做敏感測試完全無刺激反應,再使用。
5.請避免掉落或重力撞擊,以防止龜裂破碎。
6.拆封後,請盡快使用完畢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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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(2017)年2月名模林若亞因所得稅爭議,聲請釋憲成功,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第745號解釋,宣告《所得稅法》相關條文違憲,2年內須完成修法,有望造福全台540萬戶受薪階級。目前名模稅案回到法院審理階段,林若亞委任律師表示,「相信法院能依釋憲意旨作出判決。」然值此定期失效空窗期,法官會不會按釋憲意旨做出終局判決?稅捐機關會不會按法院判決撤銷稅單?值得關注。

報稅季已到,遇到稅務紛爭,誰來當納稅者權利的守門員?誰來監督財稅機關依法課稅?今年底即將上路的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」(以下稱納保法),能不能名副其實保護納稅人基本權利?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,徒法不足以自行,即使有了良法(納保法),更需要執法者有確保納稅者基本權利的正確價值觀,才能落實本法之美意,真正做到保障納稅者人權。

▲林文舟表示,既然稅務是國家給人民的兩大痛苦之一,而且每個人都逃不掉,尤其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,在執法的時候更要站在人民的立場去解釋法律。(圖/法稅改革聯盟提供)

實務上常見的稅捐爭議包括推計課稅及處罰、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、實質課稅與正當程序等,甚至台灣獨有的萬年稅單問題,一再被學者專家提出探討,納保法能解決這些問題嗎?林文舟直言,納保法還有很多缺漏,例如推計課稅及處罰,第14條第4項規定:「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,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。」換句話說,納稅者如未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,稅捐稽徵機關還能依推計結果處罰?林文舟認為,這種除外條款,會衍生到底協力義務要履行到什麼程度,才符合稅法的規定?在立法時但書訂得太空泛,留下爭訟空間,成為訟源,實在可惜。

稅捐機關依法應負舉證責任,實務上卻常見稅捐機關濫用納稅人應負協力義務,倒置成納稅人應負舉證責任、自證無罪。林文舟指出,租稅裁罰處分,是國家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,與課稅平等或稽徵便利無關,反而跟刑事罰類似,當事人並無協力義務或自證無違規事實的責任。但納保法第11條第二項只規定,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要件事實,應該負證明責任,但沒有進一步規定,納稅人在漏稅處罰程序沒有所謂協力義務,也就是不需要自證己罪,應該要適用無罪推定原則。他舉例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要旨:「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,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。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,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。」納保法沒有納入無罪推定的法理,相當可惜。

實務界形容稅捐機關濫用扭曲實質課稅原則,就像原本一頭被綁住的獅子,說好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吃人,但是現在繩子鬆掉了,可以隨意吃人,只要說得出理由就可以課稅,幾乎不用法律規定。「現流行在連法律都沒有要求正當程序,突顯基本人權保護意識極需提升。」林文舟認為納保法應明文規定正當程序,稅捐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實質課稅原則核課,而不是放任稅捐機關以自己的標準去認定。

針對近年來常被拿出來討論的萬年稅單問題,林文舟談到納保法21條第4項原本是要解決萬年稅單問題,在立法過程卻因協商,財政部在法條上加入15年限制,規定:「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、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,其課稅處分熱賣中、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,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,不得再行核課。」15年的期限是否過長?林文舟質疑這部份存有很大的爭議,適用的可能性也幾乎沒有。

所謂「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」,林文舟指出,稅捐機關不能確定應納稅額,或行政法院未能以判決確定維持稅捐機關所認定的應納稅額?邏輯上是自己打自己!如果是前者,幾乎不可能,因為稅捐機關早已經做出核課處分,沒有所謂不能確定金額;如果是後者,核課處分已經繫屬到法院,怎麼說逾15年法院不能確定稅額,不能再行核課?

林文舟認為,除非法院撤到初核,而不是只撤到復查,經過15年還沒辦法確定應納稅額,這樣稅捐機關就不能再核課了。事實上如果法院有心要幫助納稅人,就要撤到初核,如此可能就已經逾核課期間超過7年或5年了,稅捐機關就不能再行核課,不用等到15年。

蘇友辰律師則針對第21條第4項提出建議,課稅處分撤銷二次以後,稅捐機關就不能再做復查,等於把它視為註銷,因為法院撤銷復查決定撤兩次,如果連續撤兩次稅捐機關還是查不清楚,視為這個稅捐沒辦法證明,類似犯罪不能證明一樣,疑者利益要歸於納稅人,不能再核課、不能再為復查,視同稅捐核課期已經消滅了。

林文舟表示認同且樂觀其成,也有民間團體提出修法建議,應修法為自做成核課處分起,超過15年還不能夠確定應納稅額,核課處分就應視為消滅,林文舟認為這也是可以努力的方向。



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國內知名「維格餅家」驚爆涉嫌竄改鳳梨酥等即期品的有效期限,雖然業者表示僅在五股工廠單點販售,但食藥署今(10)日仍要求地方衛生局前往「維格餅家」的13個門市、販售點稽查,以釐清遭到竄改效期的產品是否流入他處。

士林地檢署與食藥署昨天前往稽查,根據維格餅家人員到案後坦承,把產品紙盒外包裝原以中文標示的「有效日期(西元201X0101)」,以酒精塗銷竄改後,改以英文標示「EXP(西元201X0101)」。

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副主任魏任廷表示,目前掌握,維格餅家是把保存期限約在45天的鳳梨酥等3項產品,一旦發現其只剩下約3分之1、15天效期左右,便全部送回五股工廠進行竄改。

魏任廷說,業者此舉是為了讓消費者誤信這些「即期品」才剛生產不久,進而增加購買意願,達到節省成本的目的,已涉嫌詐欺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至於維格餅家這麼做了多久?竄改多少數量?檢調正在調查中。

食藥署也提醒消費者,若曾購買問題產品,應儘速確認其外盒標示是否為變更後的產品,並暫停食用,可前往退換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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